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为进一步督促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结合推进省、市纪委监委部署的中小学配餐及食堂食品安全“ 点题整治”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泉州市2023年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
(此件不予公开)
泉州市2023年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为切实抓好省、市纪委监委部署的中小学配餐及食堂食品安全“ 点题整治”工作,进一步推动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筛选部分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工作,及时排查、消除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gb31654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福建省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指南》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三、评价对象
2023年拟安排检查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85家,其中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18家(主要涉及省局去年评审分值较低的)、学校食堂57个、特大型、大型酒店10个。
四、评价周期
2023年10月-12月,为确保风险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和随机性,每一家的具体时间由评价组在评价前一天另行通知。
五、工作分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工作,督促第三方机构深圳市格物正源质量标准系统有限公司严格按照约定要求做好2023年全省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负责推荐业务骨干作为评审专家参与风险评价工作;协调属地监管所工作人员在评价期间同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价现场发现的风险点和案件线索及时依法依规跟进处置,确保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工作取得实效。
六、实施步骤
(一)组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小组
对每家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实施评价前,均按要求组建3人评价小组(第三方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人员2名、异地市场监管局评审专家1名)。异地评审专家由第三方机构根据评价计划从各(县、市、区)局推荐的评审专家邀请。
(二)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现场评价
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小组提前1天通知被评价单位,抵达现场后在出示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介绍信后开始评价工作。评价中要参照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的“餐饮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评价操作规程”“餐饮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评价操作指南”进行作业。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由评价组现场进行拍照或视频取证,连同风险评价文件资料进行归档。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线索,由评价组现场移交同步开展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进行依法处理。
(三)反馈食品安全风险评价结果
每个评价对象完成评价后,第三方机构需在10个工作日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单个单位的评价报告。总体评价任务完成后,第三方机构需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反馈评价分析报告。接到第三方机构的评价报告和评价分析报告后,由市市场监管局将相关情况通报至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由属地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发现的问题及风险,及时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形成闭环。
全部评价工作结束后,由第三方机构举办评价分析培训班,邀请被评价单位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参加,通报共性问题,反馈突出隐患,提出下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管控能力的相关意见建议。
市市场监管局将汇总各地评价情况,适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提示性评价结论。
七、结果应用
通过对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价,收集相关风险数据,积极探索适宜我市实际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同时通过派出专家评审参与评价工作,采取“同评价、同学习、同进步”的方式,提升基层一线对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能力和水平。
六、其他要求
(一)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于10月7日前通过填报推荐表(附件)的形式,推荐2-6名餐饮服务监管骨干入选市级风险评估专家库,作为下一步参加异地评审的邀请对象,之前参加过省、市两级风险评估工作的优先考虑。抽调评审专家异地开展评审的,市局将另行发文邀请,评审专家差旅费用回原单位按财务要求进行报销。
(二)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评价费用由市局全额承担,被评价单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附件:泉州市餐饮环节风险评价专家推荐表
附件
泉州市餐饮环节风险评价专家推荐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工作单位 |
|
职务职级 |
|
||
联系电话 |
|
从业年限 |
|
||
专业 |
|
学历 |
|
毕业院校 |
|
工作简历 |
|
||||
派出单位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市场监管局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