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相关供水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有关决策部署,助推民营企业降本减负、提质增效,增强群众用水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城镇供水领域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自觉守法守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合法合规、诚实信用。
二、依法明码标价。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依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不得在公示的城镇供水价格、供水工程安装费、其他延伸服务费和供水管道配件等商品(或服务)价格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执行收费政策。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政策,不得推迟或提前执行水价政策、季节性加价政策;不得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接水费、增容费、复水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四、落实优惠措施。严格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措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混淆用户类型,向学校(含学生生活用水)、社会福利场所及宗教场所生活用水、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执行居民水价的用户,收取非居民用水费用。
五、杜绝转嫁成本。严禁通过转嫁方式违规增加用户用水成本,不得将已计入供水价格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维护、修理等费用以及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接入工程费用,转嫁用户承担。
六、遵循自愿原则。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户升级更换水表并收取费用;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已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新建商品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安装费用。
七、确保质价相符。严格执行有关行业规范或标准,不得将多个阶梯计价周期或超定额累进加价计价周期的水量按一个周期计价,抬高用水阶梯或档位多收水费;不得通过约定基本用水量、最低用水量等方式,多计用户水量收费。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相关供水企业要认真对照要求,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深入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行为要立即停止,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并主动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有关主管部门对供水领域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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