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相关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有关决策部署,助推民营企业降本减负、提质增效,增强群众用气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管道燃气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自觉守法守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合法合规、诚实信用。
二、依法明码标价。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依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不得在公示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燃气工程安装费、个性化服务费和燃气器具、燃气配件等商品(或服务)价格之外,加价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
三、执行收费政策。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政策,不得推迟或提前执行气价政策;不得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增压(容)费、到期表具更换费用等已纳入定价成本的费用以及开口(户)费、过户费等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费用。
四、落实优惠措施。严格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措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混淆用户类型,向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政策用户收取非居民燃气费。
五、杜绝转嫁成本。严禁通过转嫁方式违规增加用户用气成本,不得将升级更换智能表或物联网表的费用、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设施修理或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以及建筑区划红线外燃气接入工程费用,转嫁用户承担。
六、遵循自愿原则。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不得通过捆绑、搭售等方式,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等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已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安装费用。
七、确保质价相符。严格执行有关行业规范或标准,不得将多个阶梯计价周期气量按一个周期计价,抬高用气阶梯等级多收气费;不得擅自减少城市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建设服务内容、分解项目重复收取已纳入定价成本的材料费或服务费。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相关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对照要求,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深入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行为要立即停止,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并主动向我局报告。我局将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对管道燃气收费行为开展重点检查,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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