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
备受各方关注的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公司法共十五章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新《公司法》共266个条文,31456字,删除了现行法中的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
那么
为什么要修改公司法?
新《公司法》在公司登记制度
信息公示制度、认缴登记制度等方面
都进行了哪些修改?
如何完善法律责任?
老板们现在是不是
还有些一头雾水?
别急!接下来我们将分两期
一起学习专家的解读分析~
围绕这些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参与修订公司法的专家学者就新《公司法》与市场监管工作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和分析。
01为什么要修订公司法?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瑞贺介绍,修订公司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是推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激发市场创新动能和活力的客观需要;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产权平等保护的重要内容;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
02规定公司名称权
答现行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名称权规则,新《公司法》增加了此规则——第六条首次对公司名称权进行完整表述。
专家指出,修订此内容的原因包括:第一,公司名称权最早可追溯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延续了相应的权利及保护规定;第二,本条吸收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第三,从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而言,有助于完善公司依法成立及登记注册制度。
03增设公司登记专章
答王瑞贺介绍,新《公司法》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明确电子营业执照、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采用电子通信方式作出决议的法律效力。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增加规定,经全体股东对债务履行作出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
现行法分别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章节中规定了“申请材料提交问题”,即第二十九条和第九十二条。新《公司法》提取公因式:补充规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保证义务,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申请材料统一起来。
现行法没有规定公司登记事项,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新增公示登记事项的规定。
专家指出,本条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名称、住所等信息是公司的核心营业信息,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有重要影响,应当作为法定登记事项。登记信息从申请查询转向主动公示,目的在于提高登记信息的透明度,彰显公司登记的信息公示功能。
现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仅规定了股东登记的对抗效力,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一般性地规定了公司登记事项的对抗效力,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变更登记所需的文件。
专家指出,登记对抗效力的理论基础为外观主义。登记事项一经登记公示,就形成了一个商事外观,对外具有公信力。当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第三人往往难以知悉真实情况。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对公示信息的信赖,维护交易安全,公司不能以未登记的事实对抗善意第三人。变更申请书明确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一方面能够避免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签署申请书而导致无法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情况,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一经作出即产生内部效力,原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即丧失代表权。
小伙伴们
第一期的内容都掌握了吗
下一期我们将针对
删除“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保护股东的查阅权
完善认缴登记制度
股东催缴失权制度
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为大家进行解析
一起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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