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风险排查,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确保食盐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元月15日。
二、检查对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含跨省经营食盐自建分公司、销售网点和委托的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食盐零售单位(含开展食盐销售的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电子商务平台食盐经营者)、食盐加工使用单位(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为主,及其他用盐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食盐生产环节检查。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加工、销售食盐的违法行为;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食盐的违法行为,如生产不合格碘盐(福建省碘盐浓度规定标准为〈18-33mg/kg〉),以用盐土、井矿盐卤水、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充当食盐销售;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等违法行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未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如,“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食品安全自查、生产加工、贮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依法依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组织健康管理及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贴牌”生产的违法行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未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未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盐销售等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二年)。
(二)食盐流通环节检查。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是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是否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或不合格碘盐;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是否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在我市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是否按要求如实进行销售信息告知;未经遴选的食盐企业是否在我省经营销售未加碘小包装食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已通过公开遴选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我省小包装未加碘食盐供应商,有限期至2027年底);食盐零售单位是否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是否销售散装食盐,是否将工业盐、工业废渣废液盐、饲料添加氯化钠充当食盐销售;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个人是否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查验食盐销售主体定点批发资质,督促获证企业其在经营活动下载亚博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证书,要求无证食盐销售主体立即停止经营行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是否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或销售的加碘食盐标签无明显标识且未标明碘含量、未加碘食盐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大型超市是否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是否按照《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2年以上),食盐零售单位是否落实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等。
(三)食盐使用环节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食品加工企业等用盐单位是否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用盐单位是否非法使用工业盐、工业废渣废液盐、饲料添加氯化钠和外包装上无标识等不符合食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盐产品;用盐单位购进食盐时,是否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
四、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细化本辖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落实落细各项工作任务,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统筹推进,严格执法。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加强线索摸排,必要时发挥盐政执法巡查作用,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总结提炼,务求实效。认真总结专项检查工作,提炼好的做法和经验、特色亮点,专项检查情况请于2024年元月16日前分别报送市局食品流通科、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联系人、联系电话:食品流通科陈光旺 22393601
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高建军 22132393
附件:2023年上半年跨省经营食盐定点企业在福建省食盐销售情况汇总表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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