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案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泉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事项,经综合考量,于2024年4月19日对当事人
罚的决定。
本案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查,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已完成食品经营许可证事项变更,同时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散装食品为密封包装,经营者未与食品直接接触。截至调查终结未收到因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导致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投诉举报。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
泉港区涂岭某烟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4月26日,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泉港区涂岭某烟杂店进行检查,发现其货架上陈列的卫龙麻辣辣条已超过保质期,涉嫌构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经综合考量,于2024年4月26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初次被发现经营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200元,且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第70项的适用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不予立案。
案例三
泉州台商投资区某眼镜商行使用超期未检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30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洛阳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眼镜商行使用超期未检的强检计量器具。经综合考量,于2024年5月31日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