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出台《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可以申请歇业备案。以下情形不适用歇业备案:
1.上市公司;
2.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
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4.正在被立案调查未结案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5.已发放预付卡或者收取预付费用且未清还相关预收费用;
6.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及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办理歇业备案情形的。
属于前述第3、4种情形的,恢复正常状态后可以申请歇业备案。
二、备案机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
三、提交材料:
1.市场主体申请歇业备案登记,提交《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和《歇业备案承诺书》。
2.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重新办理歇业备案,提交新的《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3.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并提交新的《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及《歇业备案承诺书》。
注意事项: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需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市场主体承诺确认的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实际地址,且该地址需使用泉州市辖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地址表述,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电话。
申请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三、歇业期限及恢复营业规则。即由市场主体自行确定,申请延期应于届满前30日内提出,累计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联络员备案除外),视为恢复经营,应当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
四、监管豁免规则:市场主体歇业期间,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不视为违法行为。
五、市场主体的其他义务: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歇业期间不影响市场主体资格,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六、法律责任
1.市场主体未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备案的,或者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