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不再登记和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即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二、申请条件和要求
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集团母公司应在章程中记载企业集团名称,并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三、其他
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名称不含行业表述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设立企业其投资人需在三个以上国民经济门类设立企业;多个投资人的,至少有一个投资人在三个以上国民经济门类设立企业;申请变更名称的该企业需在三个以上国民经济门类设立企业。
2.冠名类型要求
冠泉州名,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冠福建名,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
不冠行政区划名称的,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新设立企业其投资人需在两个以上省份设立企业;多个投资人的,至少有一个投资人在两个以上省份设立企业;申请变更名称的该企业需在两个以上省份设立企业。
申请人在申请名称时应当提交上述相应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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